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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下載競賽辦法

活動時程

活動 日期 備註
比賽辦法公告 99年4月中下旬
報名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 ~6月30日 6月30日報名截止
初審 99年7月下旬 資料寄送審查委員
入圍名單公告 99年8月中旬 通知入圍廠商;複審簡報、展示事宜
複審 99年9月上旬
頒獎典禮 99年9月上旬 現場公告得獎名單

甄選資格

  1. 凡於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
  2. 參賽產品:98年9月1日至99年6月30日間上市或完成開發之自製國產數位內容產品皆可參賽,含數位遊戲、電腦動畫、數位學習、數位影音、行動應用、網路服務、內容軟體以及數位出版。
  3. 報名以「產品」為單位,每家公司不限參賽產品數,每件產品僅得擇一組別參賽,不得重複報名。

競賽組別

評選組別 說明
創新軟體組 提供數位內容服務、傳輸、編輯管理等應用,如工具軟體、媒體載具、網路應用、內容管理、串流技術等系統及載具。
內容應用組 將各類內容素材經數位技術製作處理與加值後,從傳統資料轉換成數位化格式,並賦予新的應用型態,提供予消費者之產品。
數位遊戲組(GAME STAR) 類型包括:單機遊戲、連線遊戲、線上遊戲、手機遊戲、TV Game及Web Game。

報名文件

  1. 須先完成線上報名作業,列印報名表正本,並下載報名文件填寫。
  2. 請務必於99年6月30日前將報名相關文件寄至甄選委員會(以郵戳為憑),如欲親送參賽文件敬請事先與工作小組連繫。
    • 收件地址:10558台北市八德路3段2號3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2010年數位內容產品獎-甄選活動委員會』收。
    • 聯 絡 人:張先生/02-2577-4249#213/jones@mail.tca.org.tw
項目 份數/說明
  1. 報名表正本
  2. 產品授權書【附件二】
  3.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附件三】
  4. 公司登記資料
  • 1~4項請裝訂成冊,乙式1份。
  • 第4項請上經濟部商業司列印公司登記資料。
5. 產品說明及行銷計劃書【附件四】 裝訂成冊、乙式8份。
報名「數位遊戲組」,則不需填寫此表單。
6. 參賽產品 總計8份

備註:

產品外盒請註明公司名稱、產品名稱、報名編號,視產品情形,請附上安裝及操作說明書、注意事項。產品如需登入帳號、密碼者,請於產品外盒上事先註明帳號及密碼,以便審查作業進行(帳號開通時間99/06/30~99/10/31)。

評審辦法

評審流程:

  1. 資格審查:審查參賽產品是否符合參賽資格、核對各項投件資料是否齊備。
  2. 初審:由評審依據評分標準及各類產品之特性進行審查,入圍產品報請主辦單位核定後,將公布入圍名單。
  3. 複審:
    • 入圍產品將參與台北國際數位內容高峰論壇際交流會(Digital Taipei)專區展示活動,同時得角逐「國際買主推薦大獎」,數位容產品獎獲獎名單將由評審委員經現場審查、開會討論後決議。
    • 業者須派代表參與現場複審會議,如未能參與複審作業者,視同棄權(複審辦法屆時將與入圍名單一併公告)。

評分標準:

A.創新軟體組

  • 創新創意35%
  • 產品技術深度35%
  • 實用性及商業價值30%

B.內容應用組

  • 創新創意35%
  • 專業水準35%
  • 商業價值30%

C.數位遊戲組(GAME STAR)

  • 整體表現(程式/美術/音效/介面)40%
  • 創新創意30 %
  • 商業價值30%

獎勵辦法

1.將自三組參賽產品中選出「數位內容產品獎」12名,以及複審當天另選出「國際買主推薦大獎」1名,相關獎勵辦法以及遴選方式說明如下:

獎項 名額 獎勵 說明
數位內容產品獎 12名 每名可獲得獎座及獎金新臺幣30萬元,以及相關活動推廣。 參賽產品由評審委員會經複審會議共同決議。
國際買主推薦大獎 1名 每名可獲得獎座乙只,以及相關活動推廣。 入圍產品由國際展會之國際買主與參觀民眾共同票選。

2.所有獎項由評審委員視各類產品參賽情形議定,必要時得以「增額」或「從缺」調整名額增減,獎金將視實際情況彈性調配,以不超越本要點獎金總額為限。

參賽廠商之權利義務:

  1. 權利:
    • 經評選獲獎者,可獲得規定之獎座與獎金。
    • 可優先獲得工業局相關計畫之推廣機會(如成果展示專區、得獎產品形象推廣、全民數位遊戲玩家大賽、國際競賽推薦參與、展覽商談拓銷等活動)。
  2. 義務:
    • 須配合工業局相關競賽之推廣活動。(如:得獎產品形象曝光或系列競賽成果展示等活動)
    • 入圍產品須參與複審會議及相關展示活動。
    • 所得獎金應依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參賽注意事項:

  1. 參賽者應配合提供得獎產品之詳細資料,作為公開報導及展示之用。
  2. 公告得獎三年內,得獎者及其得獎產品應配合參加由本部或工業局所舉辦之相關展示活動。
  3. 得獎產品如有下列情形者,除依相關法規處理外,應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頒發之獎座及獎金:
    • 得獎產品經人檢舉涉及抄襲或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經法院判決確定。
    • 得獎產品經人檢舉或告發為非自行創作或冒用他人作品且有具體事證。
    • 得獎產品其後續商品或行銷作為,有損本部及該獎項之形象或精神。
  4. 凡報名參賽之廠商即視同承認大會所訂之各項內容及規定,若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修改之權利。
  5. 本活動之活動日程等相關事項以活動網站之最新公告為準,不另通知。